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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0号)
  |   2011-10-2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大力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重要特征的循环型工业,实施“工业兴市”战略,树立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推广与应用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含区、产业园区、企业,下同)、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成效显著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资金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为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的申请条件:
  1.申请的项目必须是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节约用能、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减污和资源综合利用。
  2.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3.申请的项目应是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完成的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
  4.同一项目已获得省和市级财政其他政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三、资金资助标准
  (一)对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实施项目先进性程度和实际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安排资助:
  一般项目,按投资额6%资助;
  达到省级先进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下同),按投资额8%资助;
  达到国内先进的项目,按投资额10%资助;
  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或达到国际先进且效果特别显著的项目,按投资额15%资助。
  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最大资助额控制在80万元内。
  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投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和包装物等资源回收利用试点生产 企业,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10%给予资助,当年最大资助额控制在20万元内。
  (三)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先进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和奖励:
  1.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单位,根据要求如期完成项目规划并通过论证的,试点城区规划项目资助8万元,试点园区规划项目资助6万元。
  2.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单位,通过组织实施规划并完成阶段验收合格的,试点城区资助20万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试点企业资助4万元。
  3.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的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其中95分及以上的给予奖励5万元,90(含)-95分的奖励4万元,85(含)-90分的奖励2万元。
  4.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活动成绩显著的,获得杭州市节能先进的企业奖励4万元,获得杭州市节电、节水和资源节约等单项先进的企业奖励2万元。

  四、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 市级单位经主管部门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区级企业经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汇总预审,并签署意见,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二)申请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品(技术)鉴定书;
  7.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对按投资额和先进性程度安排资助的,以及受数量资金条件限制需排队选优的项目,须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于投资额和资助资金量大的项目,需要组织专门的核查和评审时,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在评审前10日向市经委报送项目评审资料一式10份,必要时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各有关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汇总,确定项目资助和奖励的方案。
  (四)资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奖励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五)专项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达。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总额的50%安排资金,各区按市安排的资金额,以1︰1的比例配套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由各区财政拨付给企业。

  五、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的资助和奖励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资助标准。
  1.对节约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设置一、二、三类项目。其中一类项目8-20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二类项目5-8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需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类项目1-5万元,项目实际投资额需达到40万元以上。
  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2.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取得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显著成效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参照第三条第(三)款的资助和奖励标准。
  (二) 申请程序。
  1.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经贸局 (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应根据要求,做好有关企业和试点单位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选取优秀项目,在每年年初和年中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推荐上报,并附企业的项目总结报告、《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和《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一份。
  2.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遵照项目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综合确定资助和奖励方案。
  (三)资金的拨付。
  1.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按市安排的资助额,以1︰1的比例配套资金。
  2.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联合下达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和奖励资金计划。
  市财政安排的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由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每年各区、县(市)经贸局 (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对本地区的资助和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总结,并书面报送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各区、县(市)经贸局 (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要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项目,追缴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三)各区、县(市)应做好辖区内企业所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保证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1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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