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财企〔2017〕73号
关于下达2017年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5〕91号)的精神,现将2017年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1655.44万元切块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高新(滨江)区171.22万元、大江东40.22万元,资金合计211.44万元,报列市本级2017年度“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预算科目,大江东10.21万元及其他各区资金合计269万元,相应增减有关区2017年度“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 预算指标,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金分配原则
2017年专项资金根据上年度各区、县(市)及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本年度已通过验收的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数量和完成投资额三个因素进行分配。全年按因素分配资金总额1655.44万元,其中2016年12月、2017年6月,已提前下达资金1175万元,本次安排资金480.44万元。
二、 资金使用要求
(一)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本地范围内通过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等程序提前储备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申报安排一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或多头安排专项资金。
(三)各地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
附件:2017年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