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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7年杭州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   2017-07-18   |   原创信息

  

  杭财企〔2017〕37号

  

  关于下达2017年杭州市循环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企〔2015〕9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557万元下达给你们(金额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本次循环经济资金安排分为两类:一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90号)和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确定第三批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的通知》(杭发改资环[2017]155号)文件精神,安排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资金500万元,资金按50%预拨,待园区验收后进行清算;二是列入当年度市循环经济“770工程”的重点支持项目安排57万元,以项目数量系数为依据,按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

  二、资金列支要求

  此次下达资金557万元,报列市本级2017年“2111301 循环经济”支出预算科目。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请有关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至相关领域的重点项目,在9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备案。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

  (二)请督促有关示范试点园区抓紧落实循环化改造各项基础工作,加快实施进度,如期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创建期内园区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方案预期目标是否达到等情况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余款;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已拨付资金;创建期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三)各地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和进行财务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

  (四)各地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完成情况将与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县(市)及开发区,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取消该地区下年度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2017年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分配表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8日

  附件:

  2017年杭州市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区、县(市)

实施单位

2017年拨付

资金

一、市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

500

1

富阳区

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50

2

临安市

杭州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50

二、市循环经济“770工程”重点支持项目

57

1

上城区

10

2

桐庐县

17

3

建德市

15

4

淳安县

15

合计

557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关于下达2017年杭州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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