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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年 第25号
  |   2018-01-11   |   国家发改委气候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开展了评价考核,现将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和四川14个省(区、市)考评等级为“优秀”;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3个省(区)考评等级为“良好”;辽宁、广西、西藏、青海4个省(区)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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