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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17-11-30   |  

关于《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信用杭州”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我市信用服务产业,市发改委、财政局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了《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指出,要“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政府要带头示范“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指出,通过“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中指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中指出,要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的方式,开展主管行业信用评估工作,以促进行业信用建设” 。

建立健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工作机制,是我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一项创新举措,是推动政府诚信建设、培育信用服务产业的重要手段。

本《实施意见》共分4个部分,约2000字。

一是总体要求。包括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三方面内容,提出到2020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工作机制有效运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的信用服务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政府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的工作目标。

二是有效推进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购买主体包括了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是征信机构的,需具备征信业管理部门的有效征信资质或者相关许可;其他信用服务机构需符合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内容包括了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和信用建设环境优化两个方面,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资金预算编制和管理。此项工作计划从编制2018年预算开始,试行三年;购买信用服务所需的专项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纳入购买主体的部门预算;购买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也可以选择部分重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四是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强化信息公开三个方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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