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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   2017-11-13   |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杭 州 市 交 通 局

文件

 
杭 州 市 林 业 水 利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审 计 局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关于发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招标投标,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监察局

 

                       杭 州 市 监 察 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代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向市招标办备案招标项目;

(二)市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并予备案;

(三)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

(五)招标人发售(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现场踏勘,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

(九)评标(包括审查投标人资格);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依法将定标结果进行公示;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签订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实施阶段代建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还应当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发放)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代建资格,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决定投标资格审查方式。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条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中标。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发放)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市招标办印制的范本,按照招标投标的规定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招标办备案。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五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自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为投资估算额的万分之三,但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主持开标,并核验到会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在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查验无误后,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修改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在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参加身份核验的;

4、投标人未取得有效交易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1、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项目分为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和资信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评分细则由招标文件规定。评分细则中,除荣获国家、省及杭州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评比奖项外,其他各类评比奖项不得额外加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将整个评标过程形成评标报告。报告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正、客观地评价,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以资信部分得分高者优先;资信部分得分再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优先;技术部分得分又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表决。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三个或三个以上、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全部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变发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此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通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的排名顺序决定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则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定标结果在市招标网、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上进行中标公示。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由市招标办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对属投标人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记入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投资控股的其它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投资 项目 代建 办法 公告

 杭州市发改委办公室              2011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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