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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2017-11-13   |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杭发改法规2009〕230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重大事项

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市发展规划研究院、市信息中心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委办发〔2009〕105号),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牢固确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理念,切实增强决策科学性,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发生,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是事先防范不稳定因素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或消除影响稳定风险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它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

凡我委提出的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同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凡申请我委审批(核准)的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申请单位都应同时提交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决策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按照《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具体包括: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

(四)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等重点工程建设;

(五)涉及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

(六)市和区县(市)党委、政府或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六条 凡重大事项决定之前,都应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评估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科学评判后果的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与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评估。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组织开展了前期宣传解释工作;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具有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和可操作。

(四)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凡我委为主提出的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提出重大事项的基础性材料。

在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主办处室要根据分析评估情况,严格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办处室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作出调整,提出应对举措。一旦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主办处室要立即提请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严防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凡申请我委审批(核准)的属于评估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负责同时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按照《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办法》(杭发改法规[2008]388号),法规处在履行本委行政决策法律审查时,将是否进行了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条 监察室负责本委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负责与市委维稳办的联系。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办处室组织开展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提出重大事项的基础性工作内容之一,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流程,确保评估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

(一)确定评估项目。需要组织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在对重大事项开展基础性工作时,作为重要内容并入研究。

(二)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基层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工作中可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力求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

(三)认真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逐项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对重大复杂疑难事项,视情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会同纪检监察、法制、政策研究、信访、政法、维稳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研究,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评估事项提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意见。

(五)确定实施意见。应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确定重大事项是否实施,并将决定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同时,将有关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送同级党委维稳办备案。

(六)进行跟踪督导。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要全程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信息,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对我市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市维稳办将依据《杭州市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应当进行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责任主体不组织评估的;

(二)拟决策事项经过评估被否决,或要求对决策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主体和实施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实施的;

(三)拟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责任主体拒不接受评估机构合理建议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责任主体开展评估工作流于形式,没有有效预测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突出社会矛盾而最后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决策机关指定的行业(事项)监督部门没有全程跟踪监督,对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重大事项 稳定 风险评估 暂行办法 细则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维稳办

  杭州市发改委办公室              2009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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