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根据“通知”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地区内,符合条件的三类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即可享有投资额70%的应税所得额抵扣优惠。
《通知》规定,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投资主体分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三大类。新规定的一大突破是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范围,还扩大到了个人投资者。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
通知》与以往要求不同的是,享受税收试点优惠的企业既可以是符合发改委等10部门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也可以是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政策更加灵活,优惠覆盖面更广。
《通知》针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调整了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法人合伙企业扩展到了个人合伙企业。这也是首次把投资抵扣政策扩大到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