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體版
首 页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发展规划 经济运行 专题专栏 体制改革 调查研究 网上办事 互动平台 政务信息 职工之家
  您的位置: 首页 > 网上办事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 > 政策法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实施
  |   2010-04-12   |  
  

经国务院批准,由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正式发布。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活动,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办法》还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议IE8.0、1024x768浏览效果 浙ICP备08014995号
主办: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7楼 邮编:310020 电话:0571-85251907
建设管理、技术支持:杭州市信息中心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2楼 电话:0571-85250024


隐私保护 | 郑重声明 |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