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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再现 央企改制加速
  |   2017-08-01   |   中国改革论坛网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今年年底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除金融类、文化类之外,全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加快推进央企的公司制改革,是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前置性条件,是国有企业改革整体向前推进的重要举措。

  政策支持以加强央企改制意愿

  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最新资料,截至2016年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省级国资委监管企业层面达到了95.8%。但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实上,在201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和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曾对央企公司制改革提出过任务和要求,但中央企业集团层面的改革进展一直较为缓慢。

  业内多位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央企的公司制改制还面临不少难啃的硬骨头。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涉及大量债权债务关系,严重的债权债务影响了改制的进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国有企业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项安波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进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改制成本高。一些规模大的央企仅仅因改制,就可能产生资产评估增值,导致面临缴纳几百亿元的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如果没有相配套的政策支持,企业主动改制的意愿不强。

  而此次《方案》在解决上述专家提到的问题上,比以往政策更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制改制的支持政策。在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税收、工商变更登记和业务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支持。

  为此,项安波表示,四项政策支持基本清除了公司制改革的主要障碍,为保障改革任务按时完成提供了基础条件。

  规范操作有利于加快改制进程

  所谓国企改制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国企改组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的过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改制,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明确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有利于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可以说,公司制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基础。通过公司制改制,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激发企业内生活力。

  《方案》明确要求,推进公司制改制要规范操作。一是改制过程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二是要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三是改成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的,可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

  项安波认为,央企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资产规模庞大,牵涉面广,涉及到大量股权债权关系调整和诸多利益相关者,而且任务重、时间紧,既要保证改革及时推进,也要保证国资保值增值、严防国资流失。

  因此,他认为,规范操作、严格要求是应有之义。

  贯彻落实政策以保障完成任务

  《方案》提出,2017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事实上,为加快推进公司制改制工作,6月下旬国资委已经陆续召开了改制工作座谈会布置改制工作,要求央企母公司9月底之前报国资委,子公司按企业规定程序报批,确保11月底之前工作全部完成。

  但是,毕竟到年底只剩5个月时间,要基本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可谓时间紧任务重,要保障完成任务,接下来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项安波认为,首先,要明确推进公司制改革是为了使国企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满足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独立市场主体,重点是促进转换体制机制,要避免简单变更企业组织形式,更要避免表面上的简单翻牌。

  其次,公司制改革必须变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无限责任为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促进完善政企关系。

  最后,要确保四项支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改革推进过程中要严格规范操作,以保证改革任务实施中不偏不倚、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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