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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指导意见
  |   2017-11-24   |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要求,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 119,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是投资行政管理中引入行政契约,推动投资行政治理走向国际化、公共化、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的重大突破;也是破除行政审批藩篱,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和潜力的必然要求。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起步早、创新多、成效显著。2014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舟山群岛新区、嘉善县、海宁市、绍兴市柯桥区开展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12号),在全国率先探索核准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同时,浙江各地积极探索区域评价、联合评价、联合测绘、联合审查、联合验收、高效审批及“零土地”技改项目承诺验收制等改革试点,一系列的改革试点取得成效显著,有效提升了企业、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为全省复制推广提供了宝贵经验。
  今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浙江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答复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浙江省开展投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建设方案的复函》(发改投资〔20171687号)等文件要求,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改革办在全面总结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等一系列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复制推广的建议》,通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审议。按照省委深改组“高举改革旗帜,树立改革强省鲜明导向,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动改革试点‘盆景’变‘风景’,充分释放改革试点含金量,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的要求,省政府及时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承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重点突出四大基本原则和五大主要内容。
  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禀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具体项目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过程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信用有奖惩。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建立区域评价制度。借鉴“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做法,在重点区域全面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价办理工作。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
  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各地应公开项目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企业自主决策参与承诺制改革,签署承诺书。企业的承诺应通过指定场所、媒体由政府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开。对不实行承诺的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
  建立监管服务制度。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是政府监管的依据。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依托在线平台,建立项目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推行企业自愿、无偿服务、高效合法的咨询服务(代办)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
  建立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由政府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企业需要政府部门参与验收的,牵头部门帮助协调落实。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应通过在线平台向牵头部门报备,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推行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
  健全联合奖惩制度。对未按承诺规定或审批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将企业、参建单位和政府部门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和不良信息主体分别采取激励措施和进行处罚。
  下一步,浙江省级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制定推行承诺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加大对地方的指导力度,推动各地建立工作机制,出台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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