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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去公职不代表远离约束
  |   2017-07-13   |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各机关原领导班子成员辞职3年内不得受聘于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企业……

有人热衷于进入公务员队伍,也有人在公务员队伍工作了一段时间想辞职,到其他领域或岗位上实现人生抱负。公务员,干还是不干,原本都是合理的职业选择、正常的人才流动,大可不必妄加评议。

但,其中有些人辞去公职的原因,或许并不简单。他们在位的时候,曾经利用手中的权力,帮过特定企业的忙。帮忙的方式很“讲究”,政策上偏袒、条件上放宽、私底下授意,最为关键的是“不求回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离职审计查不出多少问题,只是因为利益双方看得更为“长远”,选择日后“变现”。这种方式被称为“期权腐败”。

虽然有的并不涉及“期权腐败”,但毫无企业管理经验的干部被企业委以高管重任,也摆脱不了企业看重其“人脉关系”“权力余威”的嫌疑。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巡视几乎都发现违规兼职取酬、退休后即任企业高管的案例。吉林省就被中央巡视组指出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领导职务的问题,整改通报中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纪违法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正如专家指出的,此次出台的《意见》不仅是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预防性安排,也是从源头上遏制“期权腐败”的制度性举措。

辞职后还要受约束,是不是管得太宽了?这个问题,与曾经将监督由“八小时内”延伸到“八小时外”、由领导干部个人延伸到家庭成员一样,被一些人认为不自在、不自由。这种错误观念应予纠正。首先,《意见》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相统一;其次,是对《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于法有据。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辞去公职,按照《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去做,既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一个心怀坦荡的公务员应有的举动。

因为曾经是“官”,就不得不接受较之于一般人更多的约束;因为曾经有“权”,就不得不为“能力”多上一道紧箍。公务员队伍不是“大车店”,来去是有条件的。《意见》犹如一份“临别赠言”,严字贯穿,厚爱满满。(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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